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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規(guī)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的建議
發(fā)布時間:2020-11-13 10:45    閱讀量:0

民教文摘 昨天


  一、關于做好民辦學校過渡期管理的建議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本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根據依照本決定修改后的學校章程繼續(xù)辦學,終止時,民辦學校的財產依照本法規(guī)定進行清償后有剩余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在本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其余財產繼續(xù)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xù)辦學。

因各地民辦教育發(fā)展歷史和現實情況存在較大差異,教育部不便設定全國統一的“過渡期”,財政、稅務部門也無法制定“一刀切”的分類選擇稅費政策,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立足地區(qū)實際制定。

二、關于規(guī)范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關聯交易的建議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為保障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權益,回應舉辦者訴求,教育部對合法合規(guī)的關聯交易持開放態(tài)度。同時,為切實保障非營利民辦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受侵害,避免相關方“以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實”,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修訂中,對關聯交易作出規(guī)定,要求關聯交易應該公開、公平、公允,合理定價,不得損害學校利益,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相關部門加強監(jiān)管、按年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查等。

三、關于公平對待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建議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6〕81號),國家積極鼓勵和大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面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扶持,同時,可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和公共服務需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及稅收優(yōu)惠等方式對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支持。
稅費優(yōu)惠方面,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相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對企業(yè)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對企業(yè)支持教育事業(yè)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guī)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yè)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guī)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后,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yè)所得稅。

保障師生權益方面,要完善學校、個人、政府合理分擔的民辦學校教職工社會保障機制,民辦學校應依法為教職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規(guī)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yǎng)老保險,改善教職工退休后的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yǎng)培訓、評優(yōu)表彰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yōu)、升學就業(yè)、社會優(yōu)待、醫(yī)療保險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

四、關于完善民辦學校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議

完善法律制度體系方面,近期,教育部正會同有關方面加快推進《實施條例》修訂工作,切實解決中央關心、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熱點難點問題,以良法促善治。同時,指導各地加快民辦教育地方立法進程,構建上下銜接、橫向貫通的法律制度體系,完善“負面清單+信用評價”的政策體系,健全民辦學校內部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規(guī)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

持續(xù)加強監(jiān)管方面,指導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厘清監(jiān)管權責歸屬,完善日常監(jiān)管機制,提高風險研判能力,健全年檢、專項治理制度,綜合運用財務審計、信息公開、稅收檢查等手段,依法加強對民辦高校辦學行為的事中事后監(jiān)督管理,加大對違法違規(guī)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

五、關于簡化舉辦者變更相關審批手續(xù)的建議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根據《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設立獨立學院由參與舉辦獨立學院的普通高等學校向擬設立的獨立學院所在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普通本科高等學校設置程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教育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的要求,不斷深化教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整和轉變工作方式,提高教育行政審批的效率和質量。目前,已取消、下放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民辦學校收費管理等6項行政審批事項。下一步,我們將繼續(xù)探索優(yōu)化舉辦者變更流程,研究民辦教育領域簡政放權、優(yōu)化服務的配套舉措。